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关于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的提案》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的关心和支持。农村饮水安全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全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正逐步推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是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苏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1222号),截止目前,全区共划定批复各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993处,其中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443处;二是2012年起自治区按年度编制并实施全区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方案,分阶段、分区域调查各类污染源和水源地地下水污染情况。目前已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工业场地等几类典型源的调查评估工作,正在对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和石化典型污染源开展调查;三是2015年起组织各盟市按年度开展全区典型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查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四是以“水十条”为契机,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力度,不断改善水源地周边环境。“十三五”期间,全区计划完成1800个嘎查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前,已有286个嘎查村完成了整治任务;五是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2016年对38个旗县的117个村庄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共监测水源井118眼;六是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卫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2013年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环保厅、卫生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区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监督厅际联席会议(意见)制度》(内建成〔2013448号),明确了三个厅局具体职责、资料共享、互通信息等相关工作要求。2016年底,自治区环保厅与自治区住建厅又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2017年,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议》,目前《协议》正在修改完善中。七是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保障机制,强化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自治区环保厅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目前已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由于农村饮用水水源存在点多面广、单个水源规模小,部分早期建设的饮水工程老化失修,基础条件较差、防护措施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一是查漏补缺,继续对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保护区划定工作,并做好分散式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隔离防护、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风险防范与应急能力等方面建设力度,全面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三是结合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强化监管,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消除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隐患。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排查水源地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将饮用水源可能发生安全事件的影响与损害程度降到最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五是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村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掌握水质动态变化,确保饮水安全。

  六是加强各部门沟通协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团结合作,通过定期不定期会商,实现问题互通、数据共享,切实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

  七是扩大水源水质信息公开范围,到2018年,实现全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公开。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生活饮用水的意识,鼓励公众自觉抵制水污染行为。让广大公众、企业和相关单位知法、懂法,自觉学法、用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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