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9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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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提高雾霾天气劳动保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做好雾霾天气应对工作,2013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13272号),要求加大工业、燃煤、扬尘、机动车污染治理力度,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20141月,自治区人们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147号),成立了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及持续时间划分了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提出了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级响应措施均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和污染减排措施。各地、各部门均按照自治区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了本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分预案。2015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内政办发〔201585号文件对《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细化了预警等级,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

  《提案》中提出的“一、依据《劳动法》,当雾霾达到一定浓度时,应停止户外作业”的建议我们完全同意,《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内政办发〔201585号)中明确要求,当预测持续发生三天及以上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或持续发生一天及以上极重污染天气(AQI500)时相应启动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措施,相关部门需通过短信、微信等公众平台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同时,明确要求当启动I级预警时,各地教育部门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各地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目前,自治区已建成全区和各盟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推出了内蒙古空气质量发布手机APP,方便公众实时了解空气质量状况并提出合理化健康及出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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