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2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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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清理城市剩余污染小锅炉的提案》答复如下: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关于做好冬季采暖期原煤燃烧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政策措施,成立了由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环保、工业的2位副主席任副组长,自治区发改、经信、财政、环保等15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自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随着近几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行业排放标准的不断收严,火电、钢铁、水泥等涉气重点企业经过几轮治污设施提标改造,已基本能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同时,由于重点企业大多布局在产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相对较小。而由于自治区地域面积大、经济欠发达,城市供热管网配套不尽完善,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各旗县政府所在地仍有相当一部分分散供热企业及燃煤小锅炉,普遍存在规模小、治污设施落后、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等问题,成为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引起国家和自治区的高度重视。因此,近年来自治区开展了“冬病夏治”工作,主要目的就是为解决分散供热企业及燃煤小锅炉污染问题。

  截至2016年底,自治区通过综合采取集中并网、天然气替代、煤改电等措施,已累计淘汰燃煤小锅炉5224台,总计1.9万蒸吨。您提出的进一步清理城市剩余污染小锅炉的三条建议,我们完全同意。今年,自治区计划淘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729台,其中呼和浩特计划将建成区内71个锅炉房(供热公司)的125台锅炉按照“宜气则气、宜并则并”的原则,通过集中并网、煤改气等措施进行淘汰。自治区环保厅将按月调度各盟市燃煤锅炉淘汰进展情况,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淘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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