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一届政协五次会议第062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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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的提案》收悉,生态保护红线要划得出更要守得住,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政策是红线划定阶段的重要遵循,更是严守生态红线的制度保障。现就提案意见具体答复如下:

一、按照环境保护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多方收集资料、深入调研学习、广泛征求意见、实地踏查核界、反复论证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并起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编制说明》。同时,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研究编制工作。

目前,自治区林业厅完成了“林业四条红线”划定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启动了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二、20172月上旬,中办国办以“厅字〔20172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并提出国家层面制定出台生态补偿、监测体系、评价机制、考核机制等相关政策措施(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

同时,《若干意见》明确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其他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规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调整或废止。

三、鉴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顶层设计发生较大变化,我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须按《若干意见》要求进行调整,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政策需待国家层面出台生态补偿、监测体系、评价机制、考核机制等相关政策措施后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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