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9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关于探索推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之路的提案”提案,对保护好新巴尔虎右旗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建设发展美丽富裕西旗的思考很好。现根据我厅职能职责,作如下答复:

一、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由林业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一个以保护珍稀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湖泊、草原和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主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区,其主要保护对象为保护区内的湖泊、湿地和典型草原生态系统以及呼伦湖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呼伦湖保护区的建立,可以保护整个呼伦湖水系(呼伦湖、贝尔湖、新达赉湖、乌尔逊河、克鲁伦河)的生态系统及其发育形成的大面积的湿地,以及广阔的呼伦贝尔草原,拯救那些已濒临灭绝的生物物种,使该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得以保护。

1986年,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达赉湖珍禽、湿地、草原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面积约400000公顷;199012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达赉湖自然保护区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9210月由国务院批准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保护区面积扩大到740000公顷,涉及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三个旗市,其中湿地面积325300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44%;草原面积408300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55%;沙地面积6400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0.9%2000年,保护区管理局与保护区内的居民签定了“共同保护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保护区的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旅游活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草地类型和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原有的单位和居民可以从事适度的畜牧业生产和渔业生产,但是不得影响重点保护对象。《提案》第一条建议“加强顶层设计,正确处理少数民族牧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建议由该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呼伦贝尔市政府进行答复。

三、《提案》的第二条建议“科学合理划定保护区范围”。对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有详细的要求和程序,其中保护区调整有三个条件:由于自然条件导致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保护区建立前就存在的人口密集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根据要求,保护区调整之后五年内不得进行再次调整,而呼伦湖保护区于2016年刚完成了该保护区功能区的调整工作,故2021年之前该保护区不得再次提出调整申请。

中办、国办在今年2月份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红线范围,届时会充分征求地方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技术评估后,再确定具体划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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