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09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关于调整都斯图河自然保护区和甘草高湖区功能区的建议》(094号)答复如下: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目前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4号令),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程序如下:

一、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自治区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二、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三、符合以上条件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进行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征求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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