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43号提议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贵团提出的关于调整鄂尔多斯市环境总量指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国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原则上没有总量指标来源的建设项目环评不予审批。“十二五”以来,我厅为支持我区重点项目建设,一直与环保部积极协调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来源,尤其2015年,我厅就鄂尔多斯市拟建的内蒙古北控京泰有限公司40亿标方/年煤制天然气等7个重点项目总量指标来源问题与环保部多次进行协调对接。我厅建议拟建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从火电企业采取工程措施削减量中予以解决,环保部原则上同意了我厅的意见。与环保部对接后,我厅立即和鄂尔多斯市政府、市环保局及建设单位开展相关工作,解决7个重点项目二氧化硫新增总量指标年排放量8605.0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14643.4吨。

2、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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