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填报说明
审批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转移、废旧放射源退役、收贮(回收)备案
主办机构 www.b73.com
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审批范围
(一)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
(二)废旧放射源退役、收贮(回收)备案。
审批条件 (一)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自治区使用或自治区内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区外使用的,分别在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备案;在转移活动完成后20日之内办理备案注销。
(二)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在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储存单位储存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备案。
公示公告及最新消息
相关文件
申报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五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转移使用工作人员资质证;
4.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5.放射源编码及核素名称、活度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6.注销时需提供使用地盟市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表。
(二)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1.《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一式五份);
2.废旧放射源持有方和收贮方辐射安全许可等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及废旧放射源持有方的许可证副本原件;
3.原《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或生产单位出具的“回收证明”;
4.放射源编码及放射源核素名称、活度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样表下载
办理时间 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数量限制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咨询电话
0471-4632071
0471-4632459
监督管理及投诉电话
0471-4632238
受理地址
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1107、1113室,1113室负责接收申请。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