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测受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为了加强我站项目委托监测的管理,使其受理程序及监测工作更加合理,更加方便客户,起到互相约束、互相监督的作用,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委托单位持委托书到受理室办理委托监测登记;

二、按照委托监测技术资料清单准备监测技术资料;

三、受理室根据项目类别下达任务书到相关科室,并将委托单位所提供的资料一并交相关科室;

四、相关科室接到任务书和所提供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和资料调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编写委托监测实施方案;不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相关科室将存在的问题书面反馈受理室,受理室文件通知企业,企业整改后进行监测;

五、受理室根据审核后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科室核算监测费用;

六、受理室将核算后的监测费用通知委托单位并办理委托监测协议(合同);

七、受理室对委托项目监测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登记管理;

八、资料定期归档,交办公室存档。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联系电话(传真):0471-4632100

电子邮箱:nmghjjczhxzh@163.com

 



  • www.b73.com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www.b73.com”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www.b73.com编辑部,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环保厅”。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