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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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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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自治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承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环境保护防治规划、计划以及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指导盟市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尾气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自治区履约工作。
  部门负责人:张刚
  部门联系电话:0471-463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