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2年修订)
  • 发布时间:2012-02-03
  • 来源:内蒙古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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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可以在www.b73.com门户网站上(网址:http//:www.p8932.com)信息公开指南查阅,也可以在自治区环保厅6907房间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机构、体裁、主题有三种分类方式,选择“机构分类”可以按照处室职能查询信息,选择“体裁分类”可以查询环保厅网上公开文件,选择“主题分类”,可以在下设的“组织机构、环境政务、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环境科技、环境质量、环保产业”等八大类信息中查询,大类下设“组织人事、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察执法、环境监测、规划统计、科技标准、在线监控、宣传教育、纪检监察”等22个栏目。公众可以选择任意方式查询自己需要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网上查询,网址为http//:www.p8932.com 信息公开指南。

  (三)公开时限。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和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受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6907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9:00——12:00,14:00---17:0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471-4632013:传真号码0471-4632000;通信地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邮政编码010011。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下载。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按钮链接,也可以登录http://www.p8932.com/apply/sqgk/applyform_add.html,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4.收费:免费。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0471-4632015,传真号码:0471-4632000,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邮政编码:010011。接待投诉时间:周一9: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部门举报。监督电话:0471-4632238,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010011。接待投诉时间:周一9: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