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b73.com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10-01-20
  • 来源:内蒙古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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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充分发挥环保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从而更好的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区、全厅中心工作,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指导、沟通和服务的作用,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公开、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其中政府信息中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2、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真实、便民、及时”的原则。

  4、坚持“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以建立制度完备、公开公正、运转协调、职责明确的运行机制为重点,把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部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发展。

  凡涉及环保职能、职责、权限、政策、法律、法规、办理事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项目、各类收费标准和依据,只要不违反保密规定,都要实行信息公开,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促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范围

  厅和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www.b73.com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8、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9、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0、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1、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2、单位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3、公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环境信访热线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14、重大决策、干部任免、人事调配、经费使用等重大事项以及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公开形式

  根据所公开的信息、事项的特点,认真总结过去政务公开的实践经验,选择合理、适用、有效的公开方式,探索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完善网站管理。把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努力在方便群众办事和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不仅要在网上公开政务,而且要深入推行网上办事。

  (二)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力量,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开环保信息。

  (三)利用环保宣传日活动,设立咨询台、发放环保宣传单等形式公开环保信息。

  (四)通过调查、会商、会审、听证、信访调解、专家咨询等互动形式,与群众、企业、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听取意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网络,把各项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

  (二)加强培训。积极选派人员参加上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素质,为政务公开工作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上联系。积极参加上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争取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审查的初审把关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