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b73.com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等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

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等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所有评价机构,www.b73.com对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www.b73.com负责对在自治区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盟市、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

第二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www.b73.com登记备案,任何个人和未准予登记备案的评价机构不得在自治区辖区内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六条 拟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区外评价机构,需登记备案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甲级或乙级(报告书、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

(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四年以上,在近四年国家对环评机构的资质考核中无不良记录,环评机构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日常考核合格;

(三)近四年内承担编制过至少20项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申请登记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登记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体系;

(五)环评工程师和上岗证持证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字;

(六)环评工程师证书和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

(七)区外评价机构还需提交环评机构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日常考核证明和区外承担环评工作的业绩证明。

第八条www.b73.com在其门户网站对准予备案的评价机构进行公布并随时更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核和审定程序,配备与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配套的专业仪器设备,具备完善的图文数字化处理能力、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对所承接的项目要建立完整档案。

第十条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承接环评业务。评价机构承接环评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环保厅申报并报环境保护部做变更审批,审批后重新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

第四章                考核规定

第十七条www.b73.com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准予登记备案的评价机构进行考核。

环评机构的考核工作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坚持公平公正、专家评价与公众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日常考核的重点为环评文件(送审版)的编制质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各盟市、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需认真组织填写《环境评价持证单位日常考核表》,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的重点为评价机构的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环评文件质量、公平竞争、规范收费和上报材料及时、全面、真实性等以及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各盟市、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填写《环境评价持证单位日常考核年度汇总表》,于次年的1月15日前报www.b73.com。

评价机构每年需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于次年的1月15日前报www.b73.com。不得漏报、瞒报、迟报业绩及受到的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 www.b73.com于次年的1月下旬,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准予登记备案的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年终考核,年终考核按日常考核和抽查结果分别占70%和30%打分并按分值排序,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年终考核结果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并于3月底前上报环境保护部。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评价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环境保护部予以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评价等级或取消评价资质等处罚,区外评价机构同时撤销其在自治区登记备案的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不得承担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评价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其申请提升评价资质等级、扩大评价范围等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在考核、抽查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或发现评价机构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相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环境保护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区外评价机构同时撤销其在自治区登记备案的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不得承担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评价机构的奖惩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www.b73.com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保 环评机构  管理 办法   通知

www.b73.com办公室    2011年8月4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