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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
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环办〔2015〕109号
各盟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附后),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流程图
3.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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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
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1]129号)及《www.b73.com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1]23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各地对特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管理。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由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项目的总量审核管理工作,其他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由盟市、旗县环保局负责。
第四条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被实施区域限批的地区及未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总量审批。
第二章 总量指标来源
第五条 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优先来源于同一盟市或同一企业集团,重大项目的总量指标可申请自治区环保厅在企业范围内统一调剂。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来源于:一是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通过实施减排措施,所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二是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排污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储备和交易总量指标。
第七条 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非电力行业建设项目。
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产生的削减量可用于非电行业建设项目。
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机动车和农业源削减量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第八条 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不足部分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必须重新核定。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域替代,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须调入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新增部分要进行削减替代,实现区域平衡,环评文件审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相关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技术评估、审查过程中,若核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高于原核定量,超出部分的总量指标需要重新申请总量来源。
第三章 总量审核流程
第九条 受理应报送的材料
1、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
2、建设项目总量控制篇章,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过程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3、盟市环保局出具的总量指标来源文件。
第十条 审核流程
建设单位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由厅总量控制处负责审核受理。
拟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环评报告书给出的排放量为准,受理后定期召开处务会,处务会通过后,报请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总量控制处出具总量交易核定单,建设单位进行总量交易。
我厅负责审批的项目,总量指标交易后办理建设项目总量交易签证并提交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处室;环保部负责审批的项目,进行交易后由我厅出具总量来源文件提交环保部。
受理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我厅负责建立自治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平台,记录建设项目名称、编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盟市、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平台下开展相关审核工作。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还应记录排污权交易等相关信息。
各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逐个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信息,及行政区内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汇总情况以电子版形式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调查,并将其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结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核定的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视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项目完成情况作为批准试生产的重要条件,替代削减项目未完成的不得批准其进行试生产,已建成的,不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批复总量指标以及未按要求取得排污权的,不予验收,不予发放或换发排污许可证,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流程图
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