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8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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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环罚字〔20172

 

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152900764481625X

法定代表人:陈兆民       职务:董事长

地址: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于2017年1月中旬至5月初长期故障,停止使用,期间无监测数据,未开展人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5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可以认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已于2017年8月11日,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告字〔2017〕2号),该文件由你单位张国良于2017年8月11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到银行:农业银行东风路支行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号:05495101040006015

三、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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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3

 

 

 

 

 

 

 

 

 

 

 

 

 

抄送: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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