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督查中心2015年四季度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7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公司名称: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内蒙古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项目自2013年投入试生产以来,至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内容: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处以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整罚款。

执行情况:已执行

 

公司名称:扎赉特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企业擅自关闭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数据上传至环境保护部门的数据采集仪,关闭气路反吹设施,并且在线监测设备长期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比对验收。

处罚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

处罚内容:1、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完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环保验收;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罚款。

执行情况:已执行

 

公司名称: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总厂

违法事实:20151210日雁北热电厂1号锅炉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内容:1、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违法行为;2、处以人民币叁万陆仟柒佰元(¥36700.00)整罚款。

执行情况: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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