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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二批群众举报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告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时间:2018年06月15日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内蒙古协调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查处理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群众举报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二批群众举报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乌拉盖管理区相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一、举报内容

  1、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锡林河煤场,开采以来一直扬尘污染,每年牛羊死20多头,每年都上访可是一直没得到合理的补偿。6月4日贺斯格乌拉草原管理部门暴力执法没有任何通知下把74头牛圈起来。让他们给我们合理的答复。

  2、草场划分还有问题,不合理。

  3、霍林郭勒市到贺斯格乌拉的铁路路过我家草场,草场补偿费给了一亩地586元,觉得补偿费太少。铁路不好好围网围栏,牛羊上马路发生意外,然后不给解决,我们牧民威胁到了人身和财产安全。2014年开始上访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希望这次能得到解决。

  二、核实情况

  接到转办通知后,盟委、行署第一时间安排部署,责成乌拉盖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立即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一)关于贺矿扬尘污染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并非一直以来扬尘污染。

  贺矿位于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东北40公里处,由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2017年取得产能置换方案批复(国能综函煤炭〔2017〕206号)、项目核准批复(发改能源〔2017〕2066号)、项目环评批复(内环审〔2017〕16号),目前,正在全力推进草原征占用、采矿证、取水许可手续办理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贺矿于2016年11月—2017年5月、2017年8月—2018年5月开展不停产整改,顺利完成国家保障东北等地民生供煤政治任务。贺矿目前处于停产停工状态,矿区每天安排洒水车进行洒水作业,未发现粉尘污染现象。2014年7月30日、2017年12月6日,乌拉盖管理区分别委托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监测站、内蒙古矿山安全与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中心对贺矿悬浮物颗粒等状况进行监测,均判定为合格。贺矿在建设过程中,受气候影响,风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存在扬尘污染问题。

  (二)关于草原监管部门暴力执法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2018年6月4日,贺斯格乌拉牧场草原监理执法人员在贺场良种肉牛育种基地巡护发现一起偷放牧行为,在无人认领情况下暂扣了牛群,在核实牛主过程中,当事人主动联系了草监部门。经批评教育,当事人承诺不再进行偷放牧,草监部门于6月6日如数归还108头牛,不存在暴力执法行为。

  (三)关于草场划分不合理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2005年前,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给格日勒图划分草场1857亩,2005年2月,牧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境内草牧场重新进行划分,格日勒图草场面积增加到3900亩,后经本人自愿流转2725亩,并不存在划分草场不合理的问题。

  (四)关于征用草场补偿低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2008年,乌拉盖管理区根据《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参照《锡林郭勒盟征收征用草原补偿费基数标准说明》,制定了《乌拉盖管理区全民所有草牧场承包经营者安置补助实施意见》(锡乌管发〔2008〕22号),确定乌拉盖境内草牧场征用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86元/亩,2010年修建铁路时,所征用草牧场均按586元/亩的标准发放了安置补助费。同时,国有农牧场为所征用草牧场牧户保留职工身份,并参加国有农牧场养老保险统筹。

  (五)关于铁路沿线围栏破损问题。该问题属实。

  霍贺铁路运营以来,每年不定期对铁路沿线围栏进行运营维护,但因自然因素和个人行为导致沿线网围栏存在局部破损现象。

  三、问题处理情况

  (一)由于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落实环保措施不到位,贺矿确实存在扬尘污染现象,乌拉盖管理区环保部门曾于2017年1月5日对贺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责令企业进行整改。

  (二)由于东乌珠穆沁旗蒙霍铁路公司修复围栏不及时,铁路沿线围栏局部存在破损问题,乌拉盖管理区环保局、贺斯格乌拉牧场于2018年6月10日责成东乌珠穆沁旗蒙霍铁路公司制定修复方案,立即对铁路沿线破损围栏进行修复。

  四、整改措施

  (一)督促贺矿尽快编制《环境监测方案》,按照环保要求进行不间断洒水抑尘、厂区道路硬化、复垦绿化等,避免扬尘污染情况发生。

  (二)督促东乌珠穆沁旗蒙霍铁路公司于6月15日前完成网围栏维修工作,并加大铁路沿线巡查力度,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整改。

  西乌珠穆沁旗相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举报中所提花胡硕木乡和大伙房嘎查均不在我盟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不存在所反映的问题。

  锡林浩特市相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一、举报内容

  锡林浩特市宝力根苏木牧民大量养殖牲畜破坏草地,申请禁牧。

  二、核实情况该问题不属实。

  锡林浩特市宝力根苏木可利用草场面积481.63万亩,2016启动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时,划定禁牧区27.52万亩、草畜平衡区454.11万亩,依据锡林浩特市载畜量标准,冷季载畜量为15万羊单位,暖季载畜量35万羊单位。为真实反映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锡林浩特市委、政府下派9个工作组,深入宝力根苏木全部9个嘎查,每嘎查按照养殖规模大、中、小三个标准各随机选取2户,共计抽查54户。本次抽查的54户核定载畜量2.89万羊单位,而实际抽查结果为1.98万羊单位,远低于核定载畜量,不存在大量养殖牲畜破坏草地问题。

  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的划定是根据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要求和草场植被状况、气候条件、产业定位等多重因素而统筹考虑后确定,并以五年为一个实施周期,故目前无法支持举报人提出的禁牧申请。

  东乌珠穆沁旗相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一、举报内容

  东乌珠穆沁旗额吉淖尔镇哈日高毕嘎查浩毕斯嘎拉图承办的哈日高毕合作社在500亩草场上开垦种地,破坏草原,未给任何补偿。

  二、核实情况:该问题不属实。

  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内蒙古协调联络工作领导小组转办问题后,我盟第一时间责成东乌珠穆沁旗委、政府实地调查核实。经核实,东乌珠穆沁旗额吉淖尔镇哈日高毕嘎查牧民浩毕斯嘎拉图于2003年积极响应自治区和盟里“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种植高产饲草料基地”的号召,争取项目支持,在自家草场上种植高产饲料,并逐步将种植面积扩大到100亩,但后于2008年停止耕种、自然撂荒恢复植被至今,其经营系个人行为,不涉及哈日高毕合作社,不涉及向他人补偿,故不存在违法违规开垦草原问题。

  三、下一步措施

  进一步加强项目地后续管理,切实抓好草场植被自然恢复,并做好嘎查牧民的解释工作。

  东乌珠穆沁旗相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一、举报事实

  2018年6月9日,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二批),东乌珠穆沁旗满都宝力格镇巴音布日都嘎查牧民反映,一企业未经同意,无手续在其草场上开采石场,造成扬尘污染,破坏草原生态。

  二、核实情况

  我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接到转办清单后,立即成立由旗国土、生态、交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调查组,深入满都宝力格镇巴音布日都嘎查,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查,东乌珠穆沁旗满都宝力格镇巴音布日都嘎查牧民图门巴雅尔举报的“草场上开采石场”位于原省道303线宝格达山至满都宝力格段公路北侧牧户草场内,系早年遗留的废弃采坑。正在修建的国道331线是在原省道303线上的改造扩建,该项目按照绿色公路示范工程要求,对原省道303沿线视线范围内原有26处取、弃土场进行恢复治理。施工企业于2018年5月20日起,利用修建国道331线所挖取的土方对原省道303线宝格达山至满都宝力格段公路沿线26处遗留废弃采坑进行回填治理。施工前,施工单位已征得东乌珠穆沁旗宝格达山林场、满都宝力格镇巴音布日都嘎查以及涉及到的3户牧户同意,其余5户牧户由巴音布日都嘎查嘎查长负责告知。

  6月8日,施工单位对牧民图门巴雅尔草场内的一处遗留废弃采坑入场治理时,由于嘎查长尚未将废弃采坑清理情况及时告知该牧户,图门巴雅尔误认为是开采取石破坏草场行为,所以进行了举报。

  经核查,施工单位不存在牧民草场开采石场,造成扬尘污染,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目前,已向举报牧民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征得了牧民的理解和支持。施工企业对施工段内废弃采坑治理工程已基本完成填埋。 综上所述,举报问题不属实。

  三、责任界定

  该问题发生主要原因是施工企业与牧户沟通不畅所致,不存在责任界定情况。

  四、违法违规情况

  该问题不涉及违法违规。

  五、监督职责情况

  该施工企业严格按照绿色公路示范工程要求,对遗留废弃采坑进行回填治理,不涉及政府及组成部门追责问责问题。

  六、整改措施

  下一步,东乌珠穆沁旗将切实压实国土、生态、交通等部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不危害群众利益。同时,进一步加强与苏木镇、嘎查和牧民的沟通交流,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东乌珠穆沁旗相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一、举报事实

  东乌珠穆沁旗萨麦苏木满都拉图嘎查牧民反映“2015年打的项目机井无法饮用,申请当地环保部门检测,环保部门答复未受到污染,但牧民至今未收到检测报告”。

  二、核实情况

  经东乌珠穆沁旗深入调查核实,反映问题群众的水源井为2014年牧区解决饮水困难项目水源井,建成于2014年7月,成井深度113米,出水量3.5立方米/小时,机井配备了柴油发电机组、水泵各1台,建设井房9平方米。东乌珠穆沁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4年9月检验该井水样所检项目中,氟化物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其他单项评价均符合标准。

  2018年4月初,萨麦苏木负责人向东乌珠穆沁旗环保部门反映,该苏木满都拉图嘎查牧户家机井水有异样,要求给予检测。2018年5月9日,该苏木满都拉图嘎查牧民(举报人)将机井水样(实际为其邻居家机井水样)送至旗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因送样人反映水里有大量油渍,旗环境监测站重点对水样中的石油类指标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石油类指标不超标,并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电话告知了送样人。当时,送样人向环保部门索要检测报告,但环保部门考虑到委托检测单位是苏木政府,且送样器具可能影响检测结果,未将检测报告给到牧民个人手中。

  2018年6月12日,东乌珠穆沁旗环境监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对举报人家机井水样再次开展的检测结果显示,该水井水质中铁、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值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限值要求,氟化物、锰、总硬度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三、责任界定

  地下水中氟化物、总硬度较高与东乌珠穆沁旗本底偏高有关。关于铁、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值超标问题,因与成井初期的监测数据有变化,需要进行再次复检,进行准确界定问题起因。

  四、违法违规情况

  经东乌珠穆沁旗有关部门现场核实,举报人家机井周边约4公里范围内没有工业企业等污染源,也未发现其他地表污染源痕迹,基本可排除机井受外来污染的可能。

  五、监管职责情况

  接到转办问题后,东乌珠穆沁旗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责成政府分管旗长牵头,组织环保、林水部门及萨麦苏木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专项调查组,先后两次深入现场核实相关情况,责令旗环境监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对举报人家机井水样开展取样检测,责令旗环保部门就未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情况向举报人进行当面解释说明,并得到了牧民的理解和支持。

  六、整改措施

  一是采取复检、申请上级部门委派专业人员监测等措施,核实确定牲畜饮用水用水安全;二是为水质不达标牧户安装降氟、反渗透等改水设备,确保人员用水安全得到尽快解决;三是结合该地区的地质、土壤环境条件以及牧户草场面积较大的实际,进一步扩大检测范围,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上级技术、项目等支持,切实解决牧户的安全饮水问题。

  锡林浩特市相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一、举报事实

  2018年6月9日,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二批),反映2018年中央巡视组来内蒙古就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研期间,大部分矿山已关停、整顿和清理。但是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明知自己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仍然继续开矿、选矿。每年选矿处理尾矿20万吨,处理尾矿污水28万吨,严重污染草原环境。该企业曾申请所在矿区退出保护区范围,但文件未被批准。已通过电话方式向环保部门举报,锡林郭勒盟环保局答复称“该问题不归他管,归锡林郭勒盟生态保护委员会和锡林郭勒盟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局管辖”,但是上述部门却对此视而不见的问题。

  二、核实情况

  我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市国土、经信、环保等部门,第一时间深入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查,2016年12月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采矿生产全面停产,由于该公司为井工矿山,主井巷工程需要维护、通风、排水,为此供电部门未切断全部动力供电。2017年2月—12月和2018年3月—4月,企业擅自进行不连续选矿生产,累计消化处理库存矿石25.43万吨。2017年第二、四季度,盟环境监测站对该尾矿库废水进行季度性例行监测(监测报告编号2017-009、2017-052),监测结果显示,水质无超标,未发现严重污染草原环境问题。

  锡林浩特市发现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有违法选矿生产行为后,2018年5月4日,供电局切断了该企业动力供电,企业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目前,企业已拆除井下主要设备、部分房屋、炸药库、雷管库,正在稳妥推进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固定资产清理、矿区环境治理、地表植被恢复等工作。

  综上所述,举报问题部分属实,其中采矿生产和严重污染草原问题不属实;选矿生产问题属实。

  三、责任界定

  目前,锡林浩特市已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待调查取证完成后,进行责任界定。

  四、违法违规情况

  按照自治区、盟、市三级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要求,企业未在2017年7月底前全面停产停业。

  五、监管履职情况

  2016年5月11日,锡林浩特市国土局向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通知》,要求企业于7月31日前完成治理工作,8月31日前完成植被恢复。

  2016年6月26日,锡林浩特市国土局向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下达了《停工通知书》,责令企业停止采矿行为。

  2016年11月21日,锡林浩特市国土、环保、安监、生态等部门向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印发了《关于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关停整改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21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锡林郭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整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016年至今,锡林浩特市国土局多次对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开展巡查,并于2016年12月8日至12月31日安排工作人员驻矿检查,未发现私自采矿行为。

  2016年12月11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委托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对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进行了超层越界测量,结果显示该矿未开采,从2017年至今未发现私自采矿行为。

  2017年5月26日,锡林浩特市国土局向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下达了《停止建设尾矿库压滤干排工程的通知》。

  2017年10月15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锡林浩特市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工矿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7年11月15日,锡林浩特市安监局向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选矿厂的生产作业行为。

  六、整改措施

  下一步,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锡林浩特市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时限要求,尽快启动评估程序,依法依规对企业厂房、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地质环境治理,确保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

  苏尼特右旗相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一、举报事实

  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二批),反映白金亭以苏尼特右旗天宝盛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名义与举报人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开发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都呼木156.C方位32.0公里,井口坐标为:横坐标(Y)19641694,纵坐标(X)4702699,井号为“天宝和”井。后因打井人郑植起诉打井款(案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2015)苏右民初字第121号,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25民终726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举报人才了解到所打的“天宝和”井根本没有备案,苏尼特右旗天宝盛经贸有限公司及白金亭本人根本没有石油开采权,其行为是明目张胆的非法盗采国家石油资源,并破坏草原生态环境问题。

  二、核实情况

  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后,苏尼特右旗旗委、政府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核查整改工作,责成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带领旗国土局、苏尼特右旗鑫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到实地核查。

  经核查,为进一步加快石油勘探步伐, 2011年4月28日,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推荐苏尼特右旗鑫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查干胡舒区域进行石油勘探的函》(苏右政字﹝2011﹞29号),向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推荐由苏尼特右旗鑫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勘探查干胡舒区域的石油资源,目前勘探手续正在办理。苏尼特右旗鑫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探矿权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9月开展了阶段性勘探作业,2014年9月苏尼特右旗国土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企业停止了勘探作业。

  白金亭和举报人周宝华均为苏尼特右旗天宝盛经贸有限公司股东。2014年7月,白金亭与举报人周宝华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实施“天宝和”井打井勘探。由于打井未发现油汽,2015年进行回填封井,恢复了土地原貌。

  综上所述,举报问题中非法盗采国家石油资源情况不属实,破坏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无证勘探行为属实,已经处罚,但因联系不到探矿人,设备未拆除。

  三、责任界定

  目前,对于设备未拆除问题苏尼特右旗已启动问责程序,初步界定苏尼特右旗国土局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待调查取证后,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四、违法违规情况

  该企业在未取得探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开展勘探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监管履职情况

  苏尼特右旗国土局针对该企业未取得勘探手续进行勘探作业问题,于2014年9月25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4月11日,苏尼特右旗国土局依法对苏尼特右旗天宝盛经贸有限公司和苏尼特右旗鑫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项目的违法勘查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并要求其对合作项目地块进行植被恢复。

  六、整改措施

  6月11日,苏尼特右旗旗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转办问题调查落实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1、成立由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任组长,旗经信、国土、环保、生态、安监、供电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的整改工作方案,明确了任务目标、时间节点和整改措施。

  2、责成苏尼特右旗供电局立即拆除勘查区块10个变压器,暂时保留2个变压器,用于整改拆除工作和牧民生产生活用电,待整改完成后,拆除剩余2个变压器。责令苏尼特右旗鑫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6月30日前全部拆除非法勘查区块已安装的采油设备,封闭探井。

  3、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开展调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4、旗国土、环保、生态、安监、供电等部门组成执法工作队对整改工作实行全程监管,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

  截至目前,应拆除的23处勘探作业设施已拆除8处,12台变压器已拆除10台。